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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規范涉企刑事案件審判 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李玉波

法院在辦理涉企案件時,如何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孫志軍表示,法院嚴格落實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原則,對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犯罪處理。特別是因招商引資政策不規范導致企業出現輕微違法情形的,應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給企業容錯糾錯機會。

據了解,為了更好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指導全區法院規范審理涉企業刑事案件,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規范涉企刑事案件審判、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措施包括: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企業為了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被羈押的涉企人員簽署重要文件、辦理授權許可等,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在不影響案件審判的情況下,可以準許會見;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于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可能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以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使被查扣財產繼續發揮其財產價值,維系企業正常經營運轉;正確適用刑事政策。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標準,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審判管理。嚴格控制案件審理期限,防止因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拖垮企業。同時,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制度。

同時,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現企業在經營管理、財務運營中存在風險的,應當提出有針對性的法律意見,并對企業刑事合規管理建設方面給予指導。上級法院要同步掌握案件受理和辦理進度,適時調度分析轄區工作態勢,收集發布典型案例,督導涉企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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