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谷城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被咬傷后由于疏忽大意、怠于治療等原因導致傷口進一步感染,后續產生高昂治療費用,致使爭議雙方矛盾糾紛擴大。這種情形下的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張某、陳某、黃某三人系同村村民,陳某、黃某系夫妻關系。某日中午張某、陳某、黃某三人應邀在案外人湯某家做客期間,發現張某與陳某、黃某各自飼養的狗在“咬架”,張某持掃把前去驅趕,結果被陳某、黃某飼養的狗咬傷左小腿。次日,經協商,陳某、黃某承擔了注射狂犬疫苗費用630元中的300元,但時隔15天后,張某在傷口出現感染的情況下才去鄉鎮衛生院首次接受住院治療,此后繼續三次轉院治療,累計住院91天,產生了高昂的醫療等各項費用支出。張某認為陳某、黃某應當承擔其因被狗咬傷所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9萬余元,索賠無果,遂將二人訴至谷城法院。
谷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能預見到用掃把打散正在“咬架”的狗群給自己所帶來的危險,完全可以采用大聲呵斥、制造噪音等其他自我保護方式驅散狗群,但仍采取不當措施,被狗咬傷,具有重大過失。其次,張某被狗咬傷后,時隔15天,在傷口出現感染的情況下,才去鄉鎮衛生院首次接受住院治療,此后繼續三次轉院接受治療,對于因傷口感染而導致損害后果的擴大負有一定責任。綜合多項因素,依法判決張某自行承擔損失的責任比例為40%;陳某、黃某承擔損失的責任比例為60%,需共同賠償張某6萬余元。
(記者 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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