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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喂食獸藥1公斤,法院判罰1.7萬元(主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康勁)發現自己飼養的蛋雞生病后,分4天喂食了1公斤的氟苯尼考,法院最終判處懲罰性賠償金17340元。甘肅省檢察院近日通報了一起公益訴訟案件,在當地引發反響。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類似事件并非偶然,氟苯尼考的濫用和長期有禁難止值得警惕。
去年3月,甘肅定西市隴西縣農業農村局對劉某某養殖場的雞蛋抽檢結果顯示,檢樣品氟苯尼考超標。經查,超標雞蛋銷售額共計5780元。隨后,隴西縣公安局對劉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并移送隴西縣人民檢察院。2021年底,隴西縣人民法院受理這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被告劉某某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7340元。
氟苯尼考是一種在牲畜、家禽、水產養殖中使用的廣譜抗菌藥,但在國家已批準的動物性食品最高殘留限量規定中,對氟苯尼考限值有著嚴格限制。其中,對于泌乳期牛羊和產蛋家禽明確禁用。
有關人士指出,氟苯尼考的副作用很明顯,人體吸入少量就會造成呼吸道異常,產生頭暈、嘔吐、腹瀉,損傷腸胃系統。食用“氟苯尼考雞蛋”也可能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自2018年起多次發布對“氟苯尼考雞蛋”進行查處的通告,國內多地曾曝出有關部門查處“氟苯尼考雞蛋”的新聞,涉事企業和養殖戶分布廣泛。不過,雖然在泌乳期牛羊和產蛋家禽中明確禁用氟苯尼考,卻因為整治力度不夠、養殖企業存在僥幸心理等原因,長期有禁難止。
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啟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使根治“氟苯尼考雞蛋”出現轉機。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也由此將劉某某的“氟苯尼考雞蛋案”列入民事公益訴訟。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當地養殖戶和合作社普遍存在規范用藥意識薄弱、給產蛋期蛋雞喂食后將含量超標的雞蛋對外銷售的現象,獸藥經銷商不同程度存在未建立購銷記錄、記錄不完善等問題。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向當地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大對違規經營、使用獸藥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獸藥經銷商及養殖戶規范經營、規范用藥。此后,隴西縣農業農村局對全縣102家規模養殖場(戶)、30家鄉村獸醫進行了全面檢查和治理,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甘肅省檢察院第八檢察部主任王俊琳表示,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及社會公眾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規范行業經營行為,正體現了履行公益訴訟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