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律
家庭暴力不僅嚴重危害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也會對遭受暴力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更會對目睹家庭暴力的年幼孩童造成極大的影響。隨著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逐漸不再被大家視為“家務事”,越來越多家庭暴力受害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那么,在離婚時,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否能多分財產?結合近期的一起居民咨詢,越秀區登峰街社區法律顧問、廣東啟源(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小花、陳碧霞從民法典的角度進行解析。
案例回顧
李小姐(化名)與張先生(化名)結婚6年,婚后二人生育了兩個女兒。然而,婚姻存續期間,張先生多次對李小姐拳打腳踢,導致李小姐多次受傷。眼見女兒漸漸長大,但丈夫并無絲毫悔改的表現,李小姐決心要與丈夫離婚。然而,考慮到自己的處境及今后獨立撫養女兒的經濟壓力,李小姐找到社區法律顧問,咨詢應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申請離婚,并想了解在離婚時若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自己能否要求多分一些財產。
越秀區登峰街社區律師顧問、廣東啟源(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小花、陳碧霞表示,若李小姐欲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首先需有相關證據證明張先生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并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具體可提供以下證據:遭到家庭暴力時的報警記錄,或向居委會、婦聯等部門求助或調解的記錄,去醫院治療的病歷、檢查記錄和驗傷報告等。
如可證明家庭暴力的現實存在,則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為過錯方,過錯方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但兩位律師同時也強調,“照顧”不一定表現為多分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是為了加大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新增內容。
連線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延伸
結合李小姐的實際情況,社區法律顧問建議李小姐若有證據證明受到家庭暴力,可到法院起訴離婚,并向張先生主張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至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也將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同時,律師顧問也為李小姐普及了法律上與其情況可能相關的兩條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的情形主要是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財產、轉移財產、變賣財產、毀損財產和偽造債務情形,審查是否存在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將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私自變賣財產,對車輛或者貴重物品進行損毀等情形。
●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記者 楊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