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物權篇中,增設了居住權。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基于合同約定而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其本質是一種用益物權。結合近期的一起居民咨詢,海珠區南石頭街社區法律顧問、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余海濤律師對居住權進行了解析。
老人被要求搬出住了幾十年的房子
近日,陳阿姨(化名)被侄子、侄女告上法庭,被要求搬出居住幾十年的房子。侄子、侄女拿出登記著他們名字的房產證,要求法院判決陳阿姨返還房屋。
據悉,陳阿姨在涉案房屋居住了幾十年,孤身一人的她年近古稀,無力另行購房。陳阿姨向社區律師求助,律師從陳阿姨陳述中了解到,該房為陳阿姨父親出資購買,登記在陳阿姨大哥名下,由陳阿姨父母居住,陳阿姨一直未婚,與父母一起居住,照顧父母至終老。后來大哥也搬來居住,陳阿姨也一起照顧大哥,直到大哥去世。父親和大哥去世時都沒有留下遺囑。大哥去世時,因考慮到陳阿姨照顧老人多年,大哥的繼承人即侄兒和侄女寫下聲明,陳阿姨可以居住該房屋至終老之時。隨后,侄子、侄女將房屋繼承過戶到二人名下。
可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居住權
海珠區南石頭街道社區法律顧問、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余海濤表示,陳阿姨可以憑當年侄兒侄女的聲明,主張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居住權,要求繼續居住。同時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自己的居住權,并要求法院判決侄兒侄女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
民法典施行以前,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2001年“居住權”一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首次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失效)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首次使用了“居住權”的概念,以解決當時實踐中存在的離婚糾紛中沒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居住困難的問題。然而,司法實踐中涉及居住權益的案件種類繁多,遠不止于離婚糾紛。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對于居住權類糾紛,只有幾種觀點:(1)支持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居住權;(2)支持當事人以遺囑設立的居住權;(3)直接以生效法律文書為當事人設立居住權;(4)認為當事人是否享有居住權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予以駁回。
本案中,陳阿姨的侄子、侄女曾作出其可以居住涉案房屋至去世的承諾,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該承諾持續至民法典實施之后,且陳阿姨也持續在該房屋中居住生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即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記者 衛靜雯 見習記者 謝達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