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平臺經濟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余某通過某公司在某平臺上開設的網店購買了電視機一臺,商品銷售頁面標題為“創維4K電視”,左上角介紹圖以黑色加粗字體標示“創維4K原裝大屏”,寶貝詳情頁顯示“品牌:王牌蕙彩”。余某所簽收商品僅電視正面標志有“創維4K”字樣,其余產品未顯示產品名稱、廠家地址和聯系電話。
經中國商標網查詢,“創維4K”的商標狀態為“等待實質審查”。涉案商鋪公告“本店商品均屬正品,假一罰十信譽保證”。余某認為公司構成欺詐,要求退貨退款以及履行承諾支付十倍賠償。公司則認為,即便構成欺詐,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三倍賠償而非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混淆“創維4K”與創維電視關系意圖明顯,影響余某購買電視的決定,屬于欺詐,故支持余某退貨退款的請求。余某收到的電視既不是其欲購買的創維電視,也不是寶貝詳情頁標志的“王牌蕙彩”電視,且未注明產品來源、產品信息名稱、廠家信息,公司的行為顯屬違約。公司單方作出“假一罰十”的允諾,既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損害特定第三人的權益,該承諾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應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向余某履行價款十倍賠償。
據了解,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記者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