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網絡游戲運營方停止充值服務、關閉服務器,雖屬正常商業行為不構成違約,但用戶未消耗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否應該退還,如何計算退還數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該類案件。

某公司是某手機網絡游戲《某某輪回》的授權運營方,徐某是該游戲用戶。2020年9月1日,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及登錄界面發布公告宣布該游戲停止充值服務及正式關閉服務器時間及補償方案。截至游戲停止服務的時間2021年1月,徐某尚余部分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元寶”未消耗完畢,徐某認為公司在充值后關閉服務器,構成違約,故訴請運營方公司返還全部充值費用及公證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作為游戲運營方,根據游戲運營情況關閉服務器屬于正常商業行為,不屬違約。根據游戲發行時未廢止的《網絡游戲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見,某公司有義務退還徐某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對應的金額。

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計算充值所得的元寶及贈送所得元寶的比例,判決由某公司退還徐某25300元。

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于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本案即符合該情形。對于返還的數額,因涉案賬戶剩余的元寶包括充值、贈送的元寶,二者無法區分,故根據公平原則,結合充值所得元寶占消耗元寶與剩余元寶數之和計算得出的比例酌定剩余元寶的數額。

(記者 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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