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泰銀保監罰決字〔2019〕15號)顯示,江蘇姜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姜堰農商行”)存在貸款五級分類結果不準確、信貸資金被挪用、違規開展同業業務三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泰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20萬元。
據2019年上半年度報告,江蘇姜堰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陰銀行”,002807.SZ),持股比例10%;第二大股東為泰州市博時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7%;第三大股東為泰州市姜堰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45%。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江蘇姜堰農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