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建設銀行太原分行向購買主體結構未封頂住房的個人違規發放住房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八條,山西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35萬元,責令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建設銀行太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