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深陷廣告門事件。根據最新的消息,卷入比亞迪“廣告門”的廣告供應商將奔赴深圳比亞迪總部協商解決的方案。隨著廣告門的持續發酵,廣告商也曝光了墊資潛規則。
被指拖欠1.7億元廣告款
時針倒退至7月12日。比亞迪當日午間發布一則聲明稱,2017年5月,李娟使用上海雨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雨鴻”)的名義,主動與比亞迪聯系并開展免費廣告宣傳。后經調查,李娟又冒用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的身份,以比亞迪的名義,通過偽造公章與多家機構展開廣告合作。“雙面”李娟,首先浮出水面。但李娟的上述身份如今均遭到否認。
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持續發酵
7月15日深夜,上海雨鴻對外表示,李娟并非該公司員工,且從未授權其以上海雨鴻的名義承攬比亞迪的任何廣告業務。相反,在2017年4月之后,李娟就以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雨鴻展開業務合作,并且均簽有合同。按照上海雨鴻引用李娟的陳述,“深圳比亞迪相關人員對此事均知情”。
而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在7月16日早間再度發聲,稱李娟及網傳的“上線”陳振宇并非比亞迪在職或離職員工,比亞迪從未授權其從事經營活動。李娟冒用比亞迪員工身份、使用偽造印章對外簽署合同,已涉嫌犯罪。目前,李娟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
《財經》新媒體記者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上海雨鴻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為馮麗也,也是自然人股東,另一名自然人股東是翟建東。在上海雨鴻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10月進行的兩次投資人(股權)變更中,的確均無李娟的名字。
上海雨鴻名為“Helen”的負責人在《財經》新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公司為比亞迪所提供的廣告服務包括:機場、高鐵靜態展示,商場靜態展示,試乘試駕區域活動,CD級別車展和區域經銷商大會等,所涉及的欠款總額為1.7億元。
在上海雨鴻看來,由李娟以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名義發包給雨鴻公司的比亞迪廣告業務,均是真實業務,有比亞迪廣告部門及大區相關人員對接,事后有大量業務確認。
“我們真實做了項目,比亞迪也享受了權益,也沒有提出異議,那就是默認需要付款。”Helen對記者稱。此外她還表示,不能就此猜測李娟與比亞迪內部人存在勾結,但目前的情形讓人相信,這么大的事情李娟一個人是無法完成的。
根據分析人士的推斷,在比亞迪方面看來,李娟代表的就是上海雨鴻。在簽下比亞迪的廣告業務后,雨鴻公司再分包給其他廣告供應商。但有意思的是,從Helen的朋友圈信息可看出,在此次事件爆發后,上海雨鴻就直言比亞迪在推卸責任,不應該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所為。也就是說從一開始,這家“總代理商”,就選擇站在了比亞迪的對立面。
廣告商曝光墊資潛規則
在過去的一個月中,比亞迪方面先后共發出四份聲明。在這些聲明中,比亞迪均措辭強硬地表達了對“冒用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態度,但似乎低估了之前所稱的“與己無關”的負面效果。
盡管尚未有準確統計,但據稱此次“廣告門”牽涉的廣告商多達30余家,包括一家上市公司和兩家4A公司。比亞迪可能已經感受到這些廣告供應商的壓力。
《財經》新媒體記者從比亞迪集團采購處獲悉,目前比亞迪正在整理廣告供應商們的訴求,統計他們通過李娟所執行的項目。待時間合適,雙方將在位于深圳的比亞迪總部面對面協商解決方案。至于比亞迪是否會進行補償,目前不確定。
據采購處的一位人士介紹,按照比亞迪的正常流程,所有廣告業務均需經過廣告采購部統一招標,在與供應商簽署合同之后,再由其做落地執行。他進一步表示,比亞迪并沒有固定的團隊或個人來單獨負責某個區域的廣告合作。
上述廣告供應商中之所以有人公開發聲,或正是回款環節出了問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廣告界人士分析認為,為甲方客戶墊資來執行項目在業界非常普遍。通常情況下,甲方一般會預付30%-40%款項,活動結束后再補齊尾款。在汽車行業,預付款的比例可能會位于30%-50%之間。但如果是大企業客戶,由于話語權較弱,廣告公司甚至會選擇完全墊資來先完成項目。
“每個廣告項目都需要事先做預算的,況且李娟的行為也不是一天兩天了,也獲得了最終的廣告效果,比亞迪說不知情是很奇怪的。”他說道。在該人士看來,廣告業界內甲方強勢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把全部責任推給某個人,這可能也會影響比亞迪的品牌形象。
記者注意到,單就廣告費用來說,過去幾年比亞迪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多。從2015年至2017年,由于廣告展覽等費用的增加,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費用持續攀升。其中,2016年銷售費用同比增長46.32%,2017年銷售費用同比增長17.37%。2017年的廣告展覽費達到11.75億元。如果考慮到此次“廣告門”的影響,比亞迪的廣告賬或會呈現出另一種算法。
比亞迪難逃責任?
《財經》新媒體記者了解到,已有多家廣告供應商與比亞迪進行了聯系,來協商可能的解決方案。不過,上海雨鴻在7月15日的聲明中也表示,不排除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那么,在比亞迪認定李娟是私刻公章開展業務的情況下,一旦訴諸法律,廣告供應商能否獲得法律的支持?
北京地區一家律所高級合伙人認為,如果根據長期交易習慣形成的公章,那就不能說是偽造。也就是說,所謂公章不一定必須在公安部門和工商部門備案。
其次,按照比亞迪方面的說法,李娟已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非不可以分割。如果某些經濟法律行為如簽署合同等,能夠獨立于刑事案件之外,那么就不能因啟動了刑事流程就中斷民事合同。
“此外,在比亞迪澄清李娟并非公司員工之外,還要看外人認為的結果。如果李娟以比亞迪的身份簽過合同,且比亞迪未予否認,那么長期下來有這樣合同交易慣例的話,外人就可以認為李娟是比亞迪的內部員工。”該律師指出。
他還進一步認為,即便李娟確非比亞迪員工,按照法律意義上的“表見代理”,如果比亞迪未否認過李娟成功代理過的案例,廣告供應商也就可以認為李娟擁有它的廣告業務代理權。從目前情況看,“李娟的行為可能涉及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比亞迪并非報了案就能不承擔責任。”
按照上述說法,以比亞迪7月12日的聲明為例來看,聲明中表示,“李娟以自有資源推動了同阿森納的合作”,并且比亞迪方面確有高管出席活動,記者就此是否適用上述法律情形致函比亞迪集團知識產權和法務處,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復。
風波還在繼續。截止7月16日收盤,深交所上市的比亞迪大跌超4%。在某比亞迪股吧中,投資者的討論和關注依然保持高溫。這次比亞迪能否從“廣告門”順利脫身,現在來看還是個未知數。
標簽: 比亞迪廣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