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一是有限責任公司;一是股份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1)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該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銀行承擔責任,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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