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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16日發布第四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檢察機關積極穩妥在企業騙保案件中適用合規機制,標本兼治推動企業實現“真合規”“真整改”。

L公司系從事塑料包裝袋生產、加工為一體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擁有實用性專利6項,部分業務涉及進出口貿易,現有員工300人,屬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年營業收入2000余萬元。L公司拓展家庭加工,為周邊留守、老齡無穩定收入人群提供穩定收入來源,助力鄉村振興。南某某系L公司總經理,張某甲、張某乙分別系公司會計、工人。

2019年9月7日,張某乙在生產車間作業時遭機器軋傷右手。因公司未給工人張某乙繳納工傷保險,為逃避企業承擔高額賠償金,南某某安排張某甲為張某乙于9月9日補繳工傷保險,采取辦理出院再二次入院的手段,虛構張某乙受傷時間,騙取工傷保險賠償款26萬余元。

案發后,南某某等3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L公司將26萬余元返還社保中心。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邀請檢察機關介入,涉案企業主動申請適用合規考察,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同步開展合規準備工作。

2022年1月22日,根據L公司的申請,檢察機關決定對L公司啟動合規考察程序。2022年1月,山西新絳縣公安局以南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三人涉嫌詐騙罪向新絳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經三個月合規考察,2022年5月18日,新絳縣檢察院依法對南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經整改,L公司制度建設和生產經營成效顯著,2022年5月,L公司與國外3家公司順利履行500萬元編織袋購銷合同。

標簽: 檢察機關 工傷保險 購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