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同事在一起聚餐喝酒很盡興,但如果出現了事故引發責任糾紛,可就不好了。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通報了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發的猝死索賠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吳某是深圳某公司員工,被派駐公司關聯企業東莞某公司。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吳某和幾個同事一起在公司食堂參加年會聚餐。

其間吳某喝了酒。當天晚上8點多,吳某由同桌兩人攙扶,該公司負責人跟隨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樓休息。

次日下午,吳某室友下班發現他暈倒在宿舍洗手間,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撥打120。急救人員趕到,吳某已無心跳。

吳某家屬向法院狀告深圳某公司、東莞某公司以及跟吳某同桌用餐的6人,認為對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索賠共計111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吳某死因為心源性猝死。吳某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對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東莞某公司是聚餐組織者,在吳某飲酒后兩次嘔吐、次日無法正常上班的情況下未及時將其送醫治療,應對吳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

吳某家屬未能舉證證明他人存在惡意勸酒行為,餐桌上正常共同飲酒不構成侵權,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同桌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根據各方過錯,法院酌定吳某自行承擔95%責任,東莞某公司承擔5%責任,其他被告無需擔責。

律師:

該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吳某猝死的責任分擔問題。

如果喝酒者酒后發生意外,組織者和同桌者存在強迫性勸酒行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護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駕車未勸阻等情況,同桌者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如果組織者和同桌者已盡正常安全注意義務,則不能將其責任義務無限擴大理解,否則就會人人自危,影響正常社會交往。

聚餐喝酒,是社會常見現象。需要提醒的是,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自身喝酒可能產生的后果承擔最大責任。

好了,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了,我們下期見!

監制 宋澎 蘭海燕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制作 白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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