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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

近日,據《工人日報》報道,大連市某漁業公司的員工手冊第36條規定,如員工有計劃生小孩,需提前3個月告知部門領導以及公司人事部;如員工計劃外懷孕,應在發現自己懷孕后48小時內及時告知部門領導以及公司人事部。如員工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內部制度,直白點說就是企業的“家規”,員工在工作中需要遵守這些內部制度。《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都明確規定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對于企業規章制度具體的制定方式,《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回到新聞事件中,該漁業公司所謂的“規定”出自員工手冊。從性質上來說,雖然員工手冊不等同于企業規章制度,但是企業一旦按照員工手冊對勞動者進行獎懲,仲裁委和法院會把員工手冊作為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審查。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員工手冊內容與企業規章制度并無本質區別,都可視為企業的“家規”。而漁業公司的這條“家規”明顯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的規定。這樣的“奇葩規定”在制定之初,是否經過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是否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恐怕要打個問號。

為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大權利。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對于企業規范有序運營來說必不可少,同時,也能使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但定“家規”不能任性,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腦子里一定要繃緊合法合規這根弦,絕不能逾越法律法規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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