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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柳姍姍 彭冰)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判后釋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實施。在原有判后答疑工作機制基礎上,該《規定》明確案件作出裁判后,法官或合議庭應當主動就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向訴訟當事人予以說明,解釋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裁判內容以及從法律上正確把握和對待裁判結果。
《規定》厘定了判后釋明范圍為適用于一審、二審普通程序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撤訴、調解、和解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簡易程序、再審審查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無異議的案件;刑事認罪認罰案件以及其他無需釋明的案件原則上判后可以不釋明,對于不釋明的案件,若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結果等存在疑問要求釋明的,應當進行判后釋明。
《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判后釋明方式、流程和重點。明確判后釋明可以采取口頭、電話、書面等方式進行,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現場即時釋明,現場無法釋明的,應當在裁判文書送達后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釋明。判后釋明應當制作筆錄,并納入正卷歸檔備查,訴訟當事人上訴后,應當同步移送判后釋明的相關書面材料。
判后釋明重點圍繞對證據的認定和經質證確認的法律事實的解釋說明、對相關法律規定的闡釋、對形成裁判結果的說理、對法律術語或當事人難以理解的詞語說明、尚有法定程序的對程序的引導、對當事人提出的其他與案件相關疑問的說明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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