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的特點是什么?

(一)競業禁止產生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二)競業禁止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

不論是從公司法關于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勞動法關于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

(三)競業禁止所要限制的行為,從廣義上說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競業禁止制度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客體就是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所要禁止的行為就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但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所指的不正當競爭又有所不同。首先,競業禁止行為本身并非違法行為,而只是由負有特定義務即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實施該行為才構成違法。如公司經理從事營業活動本身并不違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職位而不應該從事與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類似的經營活動,否則即構成競業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不論是誰實施這種行為。其次,競業禁止一般只關系到特定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如公司(企業)與雇員之間,或者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利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固然不正當地損害了一部分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所以準確地說,競業禁止所要禁止的行為是界于公平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的一種市場行為。

禁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離職后單位按約定支付了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仍然有約束力,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綜上所述可知,一般具有缺乏經濟補償導致條款無效、期限過長的法律風險以及限制就業權的條款無效的風險。以上就是由找法網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競業禁止條款的風險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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