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代理是什么意思?
就是將勞動爭議這件事全都交給第三方代理,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證。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屬民事糾紛,糾紛一般是民事行為由合同和侵權造成的。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和民事起訴狀(糾紛)。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
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本案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只要具備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情形,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勞動者打官司能否風險代理?
勞動者打官司,律師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嗎?這不是一句話就能夠說清楚的事情,需要視情況區別對待,勞動者訂立代理合同時一定要注意。
投訴:工傷獲賠180萬律師費90萬,家屬嫌多投訴
2016年,職工楊昌茂在宿遷市某公司承建的廣州建設工地受傷,造成嚴重的工傷事故。
后楊昌茂的兩個兄弟委托廣州某律師辦理工傷賠償,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前期律師辦案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墊付。如果賠償額在90萬元以上,那么,楊昌茂一方只收90萬,剩下多要來的賠償費全部歸律所。
去年9月6日,楊昌茂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書,獲得一次性賠償款180萬元。根據雙方協議,律所拿走90萬元作為律師費。楊昌茂的前妻王女士感到收費不合理,向廣州市越秀區司法局投訴律所和律師不規范收費行為。
司法局:投訴事項不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職責范圍
廣州市越秀區司法局2020年12月7日《不予受理告知書》(粵司律投拒字[ 2020]第11號)回復王女士,投訴事項不屬于本司法行政機關職責范圍,故不予受理。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廣州市司法局的重視,2021年3月2日,該局發布情況通報,律所該違法行為發生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間,至投訴人投訴已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處罰時效,依法不能再給予行政處罰。不過,該局并沒有姑息此問題,稱:已依法責令廣東銳鋒律師事務所進行整改,并將相關材料轉交廣州市律師協會依據行業規范進行嚴肅處理。
也就是說,即使律所和律協行政處罰可免,但違反行業規范仍需承擔責任。
點評:勞動案件風險代理有特殊性
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風險代理?法律、行政部門和行業都有明確的規范。
首先,江蘇省勞動仲裁程序一律不得風險收費?!督K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代理人不得從事風險代理。所以,江蘇省內勞動仲裁程序中,勞動者應避免風險代理。
第二,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社保待遇不得風險代理。《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6〕9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九條規定對這些政府指導價爭議事項禁止實行風險代理。勞動報酬則主要包含工資、加班費、獎金、業績提成、各種補貼。
第三,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未限制訴訟程序中風險代理。由于政府指導價只針對勞動爭議中的部分事項而非全部事項,所以訴訟程序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賠償金由于不屬于勞動報酬,不實行政府指導價,所以司法行政和物價兩部門《關于明確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在具體的收費標準上,并未限制風險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