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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時代,社交媒體在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其對外營銷或數據引流的重要工具,互聯網營銷師作為新職業也已進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在社交媒體的運用實踐中,社交網絡賬號的具體運營通常由員工負責。然而,一旦賬號形成一定經濟價值時,雙方可能會就賬號歸屬問題發生爭議。近日,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某直播公司通過其員工實名認證注冊了多個抖音賬號,交由員工從事直播活動。員工李某以其父親身份信息另行注冊抖音賬號,在工作時間之外從事與工作相似的直播活動。李某離職時,雙方就李某另行注冊賬號的歸屬問題發生爭議。當前,類似的職場社交網絡賬號歸屬問題已經成為數字時代勞動爭議的前沿問題之一。

社交網絡賬號作為互聯網信息的載體,兼具身份屬性和財產屬性,在特定的職場語境下,其亦可被視為勞動工具。首先,社交網絡賬號具有身份屬性。不論是以用人單位還是員工名義在網絡平臺注冊賬號,均需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賬號使用者在其賬號上發布與自身相關的信息,如照片、視頻等,進一步增強該賬號對特定身份的指向性。其次,社交網絡賬號具有虛擬財產屬性。賬號的財產價值是用工雙方發生爭議的關鍵原因。用人單位或員工通過運營特定社交網絡賬號,不斷提升賬號的流量與關注度,拓展網絡市場的客戶資源,使賬號內在的經濟價值得到提升。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將社交網絡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權利加以保護。另外,社交網絡賬號在特定的職場語境下具有勞動工具屬性。例如,在網絡直播行業,有的用人單位為從事直播的員工提供了直播場所、工具以及賬戶,在此種情形下,該賬戶事實上構成了主播完成工作的數字勞動工具。

當用人單位與員工就社交網絡賬號權益歸屬出現爭議時,在雙方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裁審機關應結合社交網絡賬號的注冊信息與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首先,關注社交網絡賬號的注冊信息。由于實名制注冊的要求,社交媒體平臺通常在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注冊人隨意出借賬號。因此,賬號的注冊人與使用人通常應當為同一主體。從形式上看,如果賬號是以用人單位名義注冊,員工基于工作職責進行運營管理,從事與工作任務相關的事宜,賬號權益一般應歸屬于用人單位。相反,如果員工自行注冊和使用賬號,通常應認定該賬號權益歸屬于員工。其次,分析社交網絡賬號的實際使用情況。注冊信息僅是形式判斷標準,當員工個人注冊的社交網絡賬號內容與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出現高度關聯時,裁審機關仍需審查賬號的實際使用情況,權衡賬號所涉及的雙方合法權益。

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數據價值日益凸顯,以網絡社交賬號為代表的數字勞動工具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作用將愈發重要。為避免權益糾紛,用人單位應積極做好相關合規管理。

第一,雙方應事先就數字勞動工具的權益歸屬做出約定,并及時處理賬號變更問題。例如,對于員工依據工作職責注冊的賬號,用人單位可以事先與員工約定賬戶變更的情形,依據立法和平臺運營商協議,及時變更主體信息。

第二,尊重和保護員工的個人信息權。員工在利用數字勞動工具完成工作任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個人信息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管理和處理該數字勞動工具,嚴格保護員工個人信息。

第三,遵守網絡空間治理規范。用人單位在使用社交網絡賬號等數字勞動工具時,應按照立法與平臺要求,以單位信息進行注冊,并與員工明確約定使用規范,避免違法違規行為。例如,部分用人單位未經員工同意,即利用其個人信息注冊賬號,并將賬號作為工作賬戶隨意出借使用,這不僅違反了互聯網賬號名稱和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員工個人信息權,也為日后賬號的權益糾紛埋下隱患。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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