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單位制定了名為“負激勵”實為克扣工資的規章制度,這有效嗎?來看這個案例。
宋某是某物流公司駕駛員。該公司安全管理激勵方案規定,駕駛員激勵機制為,全責/主責負激勵1.2萬元,同責負激勵6000元,次責負激勵3000元。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后予以辭退。
2022年7月3日,宋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經認定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宋某承擔次要責任。
2022年8月31日,物流公司向宋某發送《通知函》,稱“根據公司安全管理激勵方案,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后予以辭退”,通知宋某辦理離職手續。宋某訴至法院,請求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的負激勵方案涉及駕駛員的獎懲等切身利益,但在決議時沒有駕駛員參與,據此,該決議對員工不發生法律效力。激勵方案名為負激勵,實質上是克扣員工工資和罰款,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強制性規定。因此,激勵方案中關于負激勵的規定應屬無效。
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麗:
本案中,宋某作為駕駛員,本職崗位就是事故高風險崗位,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該物流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诖?,宋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具有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未經職工討論,以負激勵之名行克扣工資之實,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違反了勞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用人單位依此為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誠實守信履行合同、公平確定權利義務既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好了,我們下期見!
監制 宋 ? 澎 ?蘭海燕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盧 ? 越
主持 盧 ? 越
制作 白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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