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相關規定的通知


【資料圖】

各直屬管理局,各處室: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提取業務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調整住房公積提取業務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調整租房提取辦理條件

(一)將原職工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條件之一“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時需逐月連續足額匯繳滿3個月”調整為“職工辦理租房提取前已連續足額匯繳滿3個月”。

(二)將原職工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條件之一“職工所租賃的住房應當具有合法權屬”調整為“職工所租賃的住房應當具有合法權屬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二、調整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業務的辦理時限及額度標準

(一)將原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時限“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之日起一年內”調整為“自支付購買拆遷安置房差價款之日起一年內”。

(二)將原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額度標準“不超過舊房折價抵扣新房價款額度”調整為“不超過其實際支付的購房差價款額度(職工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現有條件申請提取時,應扣減原提取額度)”。

三、增加提取住房公積金收款賬戶的選擇

將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收款賬戶“默認轉至職工個人社保卡賬戶”調整為“默認轉至職工個人社保卡賬戶,也可轉至職工自行選擇的本人名下的一類銀行卡收款賬戶(死亡提取及約提代付類業務除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原《關于進一步加強租房提取業務管理的通知》(便函239(歸函))、《關于規范拆遷安置房提取材料要件的通知》(瓊公積金歸〔2018〕34號)、《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款項轉賬至本人社會保障卡賬戶的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相關規定的政策解讀

海南省住房公積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標簽: 住房公積金